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系學會,簡稱為[高雄應用
科大土木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國立高雄應用
科技大學。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提倡學術研究風氣;吸收土木工程新知;促進學術交
流;並推行活動以發揮團結互助精神,增進德術涵養。
第二章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五條 凡具有[高雄應用科大土木係日間部]學籍之在學同學,皆為本會之
會員。
第六條 會員應享下列之權利:
一、 發言權
二、 提案權
三、 選舉及被選舉權
四、 罷免權
五、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七條 本會於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由各班理事[各班正、副班長二人代
表參加],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理事大會之主席、副主席,其任期
為一學年。
第八條 理事會代表會員行使下列職責 :
一、 修改本會章程
二、 督導本會會務發展
三、 行始審計權
四、 補選會長及副會長
第九條 理事之職權 :
一、 秉持理事會之授權職行之職務
二、 就其所任之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 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負責督導之責
四、 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五、 推展本會會務,發揚本會宗旨
第十條 理事會每學期召集兩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
議。
第十一條 於會員大會,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會
議,由會長與副會長得先行權宜處理。
第十二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行之。
第四章正副會長
第十三條 本會須於每學年上學期期末考試以前將會長與副會長改選完畢。
第十四條 會長由必須由二技部三年級或四技部二、三年級中選出一人擔任,
但須符合本章程選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副會長由必須由二技部三年級或四技部一至三年級選出一名擔
任,但須符合本章程選舉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之。
第十七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本會會務;副會長則協助會長處理會
務。
第十八條 會長不履行職務或被罷免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
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副會長應故不履行職務或被罷免時,由秘書
長代理副會長,若任期超過半年,則由祕書長辦理改選;如任期在
半年內,則祕書長任期以補足原任副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五章顧問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有顧問數人,皆由會長聘之,任期為一學年,可依會長所需
續聘之。
第二十條 顧問之職責如下列 :
一、 出席本會會議並給予指導
二、 提供會務上之諮詢
三、 製定章程草案
四、 提供章程建議案或修正案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會長可考慮聘為顧問一曾任本會會長或副會
長, 為本會當然顧問二會長認為足以擔任本會顧問者
第六章諮詢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有諮詢數人,皆由會長聘之,任期為一學年,可依會長所需
續聘之。
第二十三條 諮詢之職責如下列 :
一、 出席本會會議並給予指導
二、 提供會務上之諮詢
三、 提供章程建議案或修正案
第二十四條 凡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會長可考慮聘為諮詢
一、 曾任本會組長,為本會當然諮詢
二、 會長認為足以擔任本會諮詢者
第七章總務處、祕書處及其人員任免程序
副會長 1.輔導系會人員心情。2.增加會員與系會的互動。3.協助會長和處理會
務。
秘書長 1.協調系會資源。2.督導系會活動進度。3.安排學期行事曆。4.協助會
長和副會長處理會務。5.公文的處理。
總務組 1.系費之收取與紀錄。2.按月統計經費收支並呈報理事會審核後公佈。
3.一切系會所需用品之採買(不包括美宣組)。4.一切活動經費之初審。
5.各項獎金之發放。
活動組 1.負責系內活動之規化與設計。2.研習,收集團康活動及資料。3.團康
人才之培養。4.歌曲,歌單之錄音帶建檔。5.帶動團體之氣氛6.負責系
內體育活動之設計與規化。7.校運會參賽之全盤籌備。
文書組 1.負責一切文書(公文,表格)製作。2.活動資料之整理、存檔、收放及
保存。3.幹部資料之收集及製作成冊。4.各種會議資料之記錄,收集,
建檔。5.簽到單的製作。6.校內評鑑之全盤負責。7.系內通訊錄之製作。
公關組 1.系內信件之領取與發放。2.開會通之單之發放。3.處裡意見箱。4.
各節慶製作相關卡片(美宣製),發給各科系,增加科系間感情。
攝影組 1.拍攝(會議.活動)及建檔並公佈。2.攝影器材管理。
第八章選舉
第二十八條 本會依一般選舉法規定會長及副會長改選時,學會現任組長以上幹
部應共組選舉委員會理所有選舉事宜。
第二十九條 競選活動之起、止日期,由選舉委員會規定,並於公告競選人名單
時一併公佈,但所有選舉活動應在所規定之時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當選須有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參與投票並依左列之
規定:一非同額競選時:會長由會長候選人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副
會長由各副會長候選人得票? 數最高者當選。二同額競選時: 會長
候選人之得票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當選;副會長候
選人之得票數須達會員三分之一,始得當選。
第三十一條 若無法依第三條順利產生會長及副會長時,即應規定召開臨時理事
會,以決定擇日重選或徵求候選人,理事會所決定重選或補選之日
期,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候選人資格由選舉委員會制定,經理事會同意送行會長公佈。
第九章罷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得由本會會員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
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三十四條 罷免案應付理由書,以會員為提議人,其人數應達會員總數百分之
十以上,且罷免案不得免兩人以上之提議。但有兩個罷免案時,得
同時投票。
第三十五條 系學會幹部及組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第三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提議後,應於兩日內,查對提議,如合於規定,
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於三日內領取連署名冊,並於五日內徵求會員
連署。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之連署,其人數應達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作成立之宣
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成之罷免案,原提議人不得再對同一罷免人
提罷免案。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交給被罷免人,可於五日內提
出答辯書,且被罷免人罷免案成立之日起,立刻暫停其職權,直至
罷免結果公佈為止。
第四十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辯答書期間屆滿三日內,就左列事項
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日期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則不於公告
第四十一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若投票人
數不足規定或同意罷免之票數未超過不同意罷免之票數者,均為否
決。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次日內,公告罷免投票
結果。若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該提議人不得對其再提罷
免案。
第四十四條 會長或副會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若無會員提出罷免案時,須於學
校公告之三日內依規定召開理事會公開說明,並於當日解除職務並
同時補選會長或副會長,而無須行使罷免 :
一、 於其任內為學校記大過以上之處份者。
二、 會長或副會長自行提出辭呈,並經系主任之認可,解除職務者。
三、 喪失學籍。
第十章經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每學期註冊時,每位學員繳交活動費新台幣一百
伍拾元整,刊物出版時,則另繳交新台幣一百元整。如有特殊情況,
經理事會同意後可另外收費。
第四十六條 每學期活動費總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為活動費用、百分之十五為預
備金。經費之使用,應由經手人檢附單據簽單,並註明花費用途,
經總務長證明核對無誤後支,事後送請會中備查。
第四十七條 總務處應將經費收支情形作成財務收支簿,於每月第一學期公佈上
月份經費收支,並於大會及理事會報告之。
第四十八條 若應會務進行所需,須預先支付費用時,其費用項目應列在期出預
算案內,且費用應於工作完成後,立即繳回數額及單據簽單,並註
明花費用途,經總務長核能無誤後,送交會長審,如有超出預算或
不列入預算之花費,須於期末理事會中,一併報告說明。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設立本會專用帳戶,由總務處經管。
第五十條 各班各學期有新台幣一千元之基本活動費。
第五十一條 系隊經費來源 :
一、 系費補助其服裝費之三分之一
二、 系費補助其比賽報名費
三、 系費補助其比賽飲料費之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系隊之成立即檢散
第五十二條 系隊之成立須提交班代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成立並提出系隊成立之
辦法與規範。
第五十三條 系隊長應出席班代表大會及系隊長會議,若因故無法參加,應指派
代表參與會議。
第五十四條 系隊長若無故於班代表大會或系隊長會議缺席一次,且亦無指派代
表參加,則自該學期起連續禁止提出系會補助兩學期。
第五十五條 系隊長若無故於班代表大會或系隊長會議連續缺席兩學期,則視同
解散,不得再申請系費補助,爾後若欲復隊,視同新申請系隊。
第五十六條 於下學期新申請成立之系隊,須於新學年度始可申請系費補助。
第十二章副則
第五十七條 任何會務規定不列於本章程之內容者,則以本會傳統及慣例為規
範。